为了进一步增强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我局起草的《台州市智能建造示范项目评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如有建议、意见,请于2023年9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处。
联系人:童工;
联系电话:0576-88518816;
传真:0576-88518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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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台州市市府大道465号台州市建设大楼623房间。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14日
附件1:台州市智能建造示范项目评审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智能建造技术在工程建设项目上的应用,推动全市建造方式转型升级。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布智能建造试点城市的通知》(建市函〔2022〕82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发〔2023〕9号)等有关要求,结合台州市实际,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
第三条 台州市智能建造示范项目(以下简称市智能建造示范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用BIM设计、部品部件智能生产、建筑机器人及智能装备、建筑产业互联网、智能施工管理、数字交付与智慧运维等智能建造技术,且成效显著,是我市建设领域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最高奖。
第四条 市智能建造示范项目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创建项目的选报工作。
第五条 市智能建造示范项目的创建遵循自主自愿、公开公平、文明绿色和节能减排的原则。鼓励各施工企业积极参加市智能建造示范项目申报,提升企业智能建造技术应用水平。
第六条 市智能建造示范项目每年评选一次,并推荐参加浙江省智能建造示范项目评选。申报浙江省智能建造示范项目应先获得市智能建造示范项目。
第七条 市智能建造示范项目分项目申报、确定试点、跟踪检评、成效评估四个阶段。
第二章 支持政策
第八条 获得市智能建造示范项目的将在以下几个方面给予支持:
(一)对市智能建造示范项目所取得的技术成果,优先支持申报市级工法、省级工法、科技进步奖。
(二)对市智能建造示范项目技术实施单位及个人在评优评先、职称评定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三)对市智能建造示范项目,优先支持申报市级、省级和国家级标化优良工地和工程质量奖,优先立项参与市级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
(四)对获得各级智能建造示范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在信用评价方面给予加分。
(五)对获得各级智能建造示范项目的注册建造师在信用评价方面给予给予加分。
第三章 申报参评条件和规模
第九条 参评市智能建造示范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对象。申报项目应为我市辖内已进入建设程序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二)申报单位。项目总承包单位可自主申报,也可联合建设单位、设计单位、专业分包单位作为参建单位共同申报,但1个工地参建单位总数不得超过3家,且参建单位必须为直接参与智能建造技术具体应用的单位。
(三)在新一轮评选周期内完成智能建造技术应用的工程。
(四)项目已被确定为试点项目并且项目已挂牌。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不得推荐参评市智能建造示范项目:
(一)项目在工程施工中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主承建单位在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评审年度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三)发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有责投诉、治安案件或者其他事件。
第十一条 参评市智能建造示范项目的工程规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房屋建筑工程
1.工业与民用建筑:台州市区、临海市、温岭市建筑面积(以建筑施工许可证载明的面积为准,下同)8000平方米(含)以上,其他县(市)的建筑面积可控制在5000平方米(含)以上;
2.古建筑和仿古建筑:单体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
3.工程规模未达到前两项规定,但是在智能建造技术应用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
(二)市政公用工程
1.建安工程量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理、堤岸工程、房建项目室外配套工程等市政公用工程;
2.建安工程量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隧道、轨道交通、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工程;
3.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程量在600万元(含)以上的特殊工程。
4.工程规模未达到前三项规定,但是在智能建造技术应用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申报市智能建造示范项目需提交下列资料参加评审:
(一)《台州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申报表》(附件1);
(二)《台州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推荐汇总表》(附件2);
(三)《台州市智能建造项目试点实施计划表》(附件3);
(四)《台州市智能建造项目试点实施情况表》(附件4);
(五)《台州市智能建造项目试点跟踪检评表》(附件5);
(六)《台州市智能建造项目试点成效表》(附件6);
(七)《台州市智能建造示范项目申请表》(附件7);
(八)《台州市智能建造示范项目参选评分表》(附件8);
(九)上述资料需提供纸质材料2份和电子版。
第十三条 资料要求:
(一)资料封面应有项目规划彩色效果图,采用硬质纸张制作;
(二)资料应有目录,并按照第十二条内容要求依次排序。
第五章 检评及评审
第十四条 市建设局对被确定为台州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的工程进行不定期组织专家实地开展跟踪检评,重点检查现场智能建造技术应用和资料情况,如检评过程中发现与原计划严重不符合的,将予以摘牌处理,并终止市智能建造项目试点。
第十五条 成效评估。全部智能建造技术应用完成,并通过分部分项验收后,试点项目申报单位可向市建设局提出智能建造技术应用成效评估申请。市建设局将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通过评估的,按评分高低和综合成效确定为三星级和二星级示范项目。(三星级示范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总示范项目数量的20%,二星级示范项目评估得分原则上不低于70分。)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主动指导和积极帮助相关企业开展创建活动。要高标准严要求,努力提升工地智能建造技术水平。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或者各类专项检查中,发现申报项目存在较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生产问题的,应当向市建设局报告有关情况,市建设局会依据有关规定记录在项目档案并在最终示范项目评估中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 参加市智能建造示范项目跟踪检评和成效评估的工作人员,应当严肃纪律,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2:台州市智能建造示范项目评审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制定必要性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布智能建造试点城市的通知》(建市函〔2022〕82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发〔2023〕9号)要求,开展智能建造项目试点,遴选和培育一批智能建造示范工程,重点发展数字设计、智能生产、智能施工、建筑产业互联网、建筑机器人、智慧监管等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的集成应用。
基于以上要求,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加快智能建造技术在工程建设项目上的应用,推动全市建造方式转型升级。有必要制定《台州市智能建造示范项目评审办法(试行)》(以下称《评审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60号)
(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公布智能建造试点城市的通知》(建市函〔2022〕82号)
(三)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台州市智能建造试点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台政发〔2023〕9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评审办法共6章。
(一) 第一章总则。明确台州市智能建造示范项目评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评审办法”)定义、组织实施形式等。
(二) 第二章支持政策。明确主管部门对市智能建造示范项目具体的政策支持:
(三) 第三章申报参评条件和规模。细化了评选范围和申报条件,重点强调工地发生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工程各方建设主体及相关人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不得参评市智能建造示范项目。
(四) 第四章申报材料。明确申报资料的具体要求。
(五) 第五章检评及评审。明确对申报市智能建造试点项目实行跟踪检评和集中评审相结合,市建设主管部门不定期组织跟踪检评、组织专家评估智能建造技术应用成效,通过评分高低和综合成效确定市智能建造示范项目。
(六) 监督与管理。对各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及参加市智能建造示范项目跟踪检评和成效评估的工作人员明确监督与管理要求。